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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作家协会关于保护会员著作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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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9-28 13:17 点击量:221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延边电视台、延边人民广播电台、各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延边作家协会会员们的投诉,有些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未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我们特此声明


1、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媒体要播放延边作家协会会员创作的作品时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稿费。


2、如继续出现以上行为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延边作家协会党组

延边作家协会主席团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