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作家协会对会员剽窃抄袭作品行为的处罚细则
(2013年6月27日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延边作家协会对所属会员剽窃抄袭作品行为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
第二条 “处罚细则”由延边作家协会主席团制定,适用实施范围是延边作家协会所属会员。
第三条 剽窃、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它有如下特点:
1、被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第二章 认定审查
第四条 认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损害程度。
3、对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完完全全的照抄照搬;
4、对原作品略作修改的模仿抄袭;
第五条 认定剽窃、抄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分析被告的创作动机和过程,看有无剽窃、抄袭的目的;
2、分析被告作品与原作品的改动程度,比较与原作品的种类、特点;
3、分析被告作品引用原告作品是否合法,看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引用部分与原作品整体的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注明出处;
4、分析被告作品与原作品的创作条件,有无剽窃、抄袭的时间、环境等;
5、作家协会聘请法律顾问和若干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剽窃抄袭作品鉴定。
6、对作为文学表现手法之一的谐模(parody)另当别论。
第三章 措施
第六条 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有抄自己作品的嫌疑时,要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1、保护自己权利;
2、制止违法行为,纠正文坛不良风气;
3、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自己及作品的影响。
第七条 措施:
1、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其对侵权者作出行政处罚。
3、注意事项: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有抄自己作品的嫌疑时,不能立即诉至法院,而要谨慎判断,分析胜诉的可能性,否则败诉后将承担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罚
第八条 延边作家协会对举报会员剽窃抄袭作品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取证。确实有剽窃抄袭情节,延边作家协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说服教育。
2、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在中国朝鲜族作家网站和作协内部通讯及作协党建网站公开刊登致歉说明;
3、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若延边作协范围内担任职务或兼任职务,应向作协党组和主席团提交申请,引咎辞职;
4、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暂缓或停止3-5年参加各种文学评奖活动(不能参评和参加作协组织的各种文学奖、签约作家、扶持重点作家重点作品项目等等);
5、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开除会籍;
6、剽窃抄袭作品者,证据确凿,视具体情节,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7、剽窃抄袭作品获奖,收回奖状、奖牌、奖金,视具体情节,还要附带上述条款处罚。
以上条款可以并罚。
第九条 本处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公网安备22240102000395号
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