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作家协会章程
(延边作家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21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边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延边地区各民族和其他地区朝鲜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作家协会直属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中国朝鲜族和延边文学事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延边“文化强州”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延边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团结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发展和繁荣中国朝鲜族和延边文学事业,满足中国朝鲜族和延边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全国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第三条 延边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和各项活动。
第四条 延边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学优秀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大力培养朝鲜族作家,加大对朝鲜族母语创作的扶持力度。尊重朝鲜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鼓励朝鲜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下大力气抓好文学翻译事业,采取一切措施鼓励和推动朝鲜族文学作品的翻译工作,发展和壮大文学翻译家队伍。
第十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和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努力造就一支多门类、高素质的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保持特色,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
第十二条 巩固和扩大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强同国内外作家的联系、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增强自我“造血”能力,筹集文学资金,用以发展文学事业。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困难。
第十六条 做好所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各创作委员会推荐,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向本会通报创作情况、缴纳会费的义务,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延边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延边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本会日常工作由驻会专职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创作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的主席、副主席和由主席提名并经主席团审议通过的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主席团会议由驻会主席、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并及时向中国作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资助;三、会员会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采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延边作家协会”,简称“延边作协”,英文全称:YanBian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YBWA。
延边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延吉。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吉公网安备222401020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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